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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开区翡翠湖、南艳湖“拆围透绿”项目招标公告
日期:2023-07-25 收藏项目
1.招标条件
1.1项目名称:经开区翡翠湖、南艳湖“拆围透绿”项目
1.2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1.3批文名称及编号:关于同意经开区翡翠湖、南艳湖“拆围透绿”工程项目立项的批复、合经投(2023)25号
1.4招标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5项目业主: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
1.6资金来源:财政拨款
1.7项目出资比例:100%
1.8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招标项目名称:经开区翡翠湖、南艳湖“拆围透绿”项目
2.2招标项目编号:2023BFJGZ01550
2.3标段划分:本招标项目共划分1个标段
2.4招标项目标段编号:2023BFJGZ01550
2.5建设地点:合肥市经开区
2.6建设规模:项目拟对翡翠湖公园、南艳湖公园进行拆围透绿。两公园总面积约299万㎡,其中翡翠湖公园面积约119.8万㎡,南艳湖公园面积约179.2万㎡;两公园围墙总长约11.6km,其中翡翠湖公园约6.1km,南艳湖公园约5.5km。
2.7合同估算价:2854万元
2.8计划工期:150日历天
2.9招标范围:建设规模范围内的咨询服务、管道CCTV检测(设计阶段和完工后)、物探、设计、采购、自检、安装、施工总承包、管线竣工测量、工程验收、移交及项目建成后的维修维保工作。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围墙拆除,围墙拆除后外部城市次干道道路节点优化且与绿化衔接并同步新建部分1200mm市政排水管道,外围绿化提升、夜景亮化,广场改造及停车场改造、室外监控、城市次干道市政改造等。
工作范围包括但不仅限项目设计(包括施工图设计、评审、竣工图绘制,以及水土保持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所有与项目有关的前期工作)、项目建设期服务及全过程所有审批环节的论证、评审、评估工作(含发生的费用)、证件办理工作(如办理审图合格证、质量监督等开工审批手续),直至项目验收合格整体移交以及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维保工作。承担该工程全部内容,全面负责该项目的安全、质量、工期、造价控制、竣工验收等;同时做好环保验收、工程自检(不具备检测资质可委托第三方)、特种设备的专项检测以及为工程验收所需要的进行的环评、水土保持、管线测绘、能评、职业健康评价、安评等全部检测、论证等工作,符合达标条件。配合招标人委托的工程监理、跟踪审计、第三方检测、质量监督等单位开展工作。各专项审查审核:包含但不限于全部工程施工图向具备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报审,取得审图合格证;施工图的电子校核;该项目包含的所有专项设计必须通过相关行政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及专家评审并提供书面审查意见。所有编制、设计、报审等一切工作及费用均在招标范围内。
2.10项目类别: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EPC(设计-采购-施工)
2.11质量标准:合格
2.12其他:/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依法设立并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的如下条件:
3.1.1投标人资质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质:
3.1.1.1设计资质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
(2)具有市政行业(道路工程、排水工程)乙级及以上和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甲级资质;
3.1.1.2施工资质: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要求:
(1)项目经理要求:投标人拟委任项目经理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2)设计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委任设计负责人须具备园林绿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职称。
(3)施工负责人要求:投标人拟委任施工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4)项目经理(或施工负责人)与设计负责人不可以为同一人,项目经理与施工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
3.1.3投标人业绩要求:
(1)设计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具有单个合同占地面积不少于8万平方米的绿化工程设计业绩;
(2)施工业绩:自2018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投标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须具备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1800万元的绿化工程施工业绩。
注:以上业绩要求不限制在一个业绩中体现,如同一业绩同时满足上述(1)、(2)项,视同满足要求。
3.1.4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业绩要求:/。
3.1.5财务要求:/。
3.1.6信誉要求:投标人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1)开标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开标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开标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开标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3.1.7本招标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成员方总数量不超过3家;
(2)承担设计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3.1.1.1要求,承担施工任务的联合体成员方须满足3.1.1.2要求;
(3)联合体各方均须符合3.1.6信誉要求;
(4)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如联合体成员中承担施工任务的单位不少于2家,联合体中承担施工任务的任一方承揽工程量占比不得低于施工工程量的30%。
3.2投标人不得存在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第1.4.4项规定的情形。
3.3其他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获取时间:2023年07月25日00:00至2023年08月14日11:00。
5.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23年08月14日11时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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