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超高速流式细胞分选仪
二、项目编号:2023-
三、项目概况: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采购机构同时参考“天眼查”、“企查查”第三方平台查询投标人之间有无关联性。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列入我院违规调查处理名单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近三年内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有与医疗设备相关的不良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产品必须是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2.1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则须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2投标人如为产品代理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各级代理商及投标人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
2.3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全国总代理授予的代理授权书(若为外文授权书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同时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给全国总代理的授权或关系说明(包括各级授权人出具的授权书,资质证明材料需追溯至国内总代)。
3.所投产品还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4.非医疗器械不须提供医疗器械相关证明,但须提供“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和各级营业执照”。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3年12月29日至1月5日18:00止。
(二)申领地点: 线上申请 。
二、项目编号:2023-
三、项目概况:
包号 |
货物名称 |
项目总预算 |
技术要求 |
计量 单位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地点 |
备注 |
1 |
超高速流式细胞分选仪 |
300万元 |
详见第五章-技术要求 |
台 |
1 |
合同签订后60天内 |
重庆市 |
/ |
说明 |
1.投标供应商须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报价应包括所有货物供应、运输、安装调试、技术培训、售后服务、备品备件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必须保证所投产品为全新、未使用过的产品。 4.本项目确定1 家供应商中标。 5.本项目中标价格需经价格复核,最终中标价格以复核结果为准。 |
四、投标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发售招标文件截止时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企业或外资控股企业。
(三)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采购机构同时参考“天眼查”、“企查查”第三方平台查询投标人之间有无关联性。
(四)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列入我院违规调查处理名单中。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近三年内未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有与医疗设备相关的不良记录。
(五)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六)本项目特定资质:
1.投标产品必须是投标人主营或主营范围,以投标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凭证等证明材料为准。
2.1投标人如为生产厂家,则须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以及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
2.2投标人如为产品代理商,须提供所投产品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或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进口产品除外),各级代理商及投标人还须提供营业执照、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备案凭证)。
2.3如为进口产品,需提供全国总代理授予的代理授权书(若为外文授权书则需提供中文翻译件);并同时需提供所投产品制造商给全国总代理的授权或关系说明(包括各级授权人出具的授权书,资质证明材料需追溯至国内总代)。
3.所投产品还需提供医疗器械注册登记表或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或医疗器械注册(备案)证。
4.非医疗器械不须提供医疗器械相关证明,但须提供“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情况说明(格式自拟)和各级营业执照”。
五、招标文件申领时间
(一)申领时间:2023年12月29日至1月5日18:00止。
(二)申领地点: 线上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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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88938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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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箱:songyang@zbyt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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