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招标编号:LNSY***
3、项目概述:对鞍山市分公司市趟32条邮路运输业务进行采购(单程、往返)。预计年发车频次为8046次,总预算568万元,服务期限2年,年预算284万元。
4、招标内容:投标人须至少提供5辆运输车辆(自有车辆),备27辆(补充运能)。
(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服务)规范》)。
注:本项目最高投标限价为各条邮路主力车型价格,投标人报价如高于最高投标限价,其投标将被否决。
5、投标人资格条件:
1、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有能力为本项目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单位。
2、投标人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税率为9%。
3、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诚实的商业道德;在“信用中国”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政府采购网***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被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辽宁省分公司列入黑名单且在有效期内的供应商,均无资格参加本项目的采购活动。
4、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本项目同一包次投标。
5、与邮政无投资关系且存在以下情况的,不得参加采购活动:邮政领导人员及其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邮政员工持股(限非上市公司),以个人身份(组织委派的除外)担任法人、董事长、总经理、监事的企业,以及邮政所属工会或员工集体出资成立的企业。
6、投标人要有完善的管理制度,有针对邮政市趟运输业务的项目负责人,安排专人负责日常运输车辆调度及运行管理。
7、投标人能够提供自有运输车辆5台(含)。投标人提供的车辆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以下均视为自有车辆):
(1)投标人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投标人或投标人分公司所有,即提供登记在投标人及其分公司名下的车辆);
(2)投标人的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所属关系,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子公司、控股公司所有);
(3)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车辆(此种情形,投标人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相关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提供证明材料须证明车辆属于相关企业所有);
同时,须提供每台车辆的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且车辆年检全部合格,符合国家规定技术标准。核标时如发现存在伪造车辆信息的企业,直接剔除其投标资格。
8、投标人以及提供车辆的投标人子公司、控股公司、与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其他企业法人和非自有车辆的所有人均必须具备《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有效复印件。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6、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3月28日,每日上午9:00时至11:30时,下午13:30时至17:00时(北京时间,下同)***获取招标文件。文件费300元/本,售后不退。***
7、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4月11日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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