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项目概况:采购94AH、88AH、86AH、80AH、63AH、60AH、57AH、55AH、38AH、28AH、33AH、7AH等型号12V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共计2264只。以及12V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安装、调试及割接。
1.2招标内容:本次招标的规模、货物名称、数量及主要技术参数、交货期及交货地点具体如下:
序号 |
采购物资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 |
不含税预算总价(元) |
税率 |
含税预算总价(元) |
1 |
94AH |
只 |
16 |
1787.50 |
28600 |
13% |
32318.00 |
2 |
88AH |
只 |
123 |
1787.81 |
219900.63 |
13% |
248487.71 |
3 |
86AH |
只 |
16 |
1787.50 |
28600 |
13% |
32318.00 |
4 |
80AH |
只 |
369 |
1787.81 |
659701.89 |
13% |
745463.14 |
5 |
63AH |
只 |
320 |
1161.88 |
371801.6 |
13% |
420135.81 |
6 |
60AH |
只 |
80 |
1162.50 |
93000 |
13% |
105090.00 |
7 |
57AH |
只 |
82 |
1162.19 |
95299.58 |
13% |
107688.53 |
8 |
55AH |
只 |
416 |
1062.02 |
441800.32 |
13% |
499234.36 |
9 |
38AH |
只 |
80 |
790.00 |
63200 |
13% |
71416.00 |
10 |
28AH |
只 |
54 |
672.22 |
36299.88 |
13% |
41018.86 |
11 |
33AH |
只 |
136 |
672.80 |
91500.8 |
13% |
103395.90 |
12 |
7AH |
只 |
572 |
192.83 |
110298.76 |
13% |
124637.60 |
13 |
合计 |
2264 |
/ |
2240003.46 |
/ |
2531203.91 |
1.2.1采购预算:不含税预算金额224万元,税率13%,含税预算金额253.12万元。(注:本项目预算金额为预估规模,具体以实际发生为准)
1.2.2交货地点: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招标人指定地点。
1.2.3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供货,收到甲方通知15内完成设备的安装(拆旧电池、按图纸装新电池、连接动环监控及开关电源、废旧蓄电池搬运、二次搬运、现场垃圾清理等)、系统调试、到货检测等。
1.2.4保修期:到货验收合格之日起60个月。
1.2.5合同签订方式:固定金额合同。
1.2.6合同有效期:合同签订日期起1年。
1.2.7质量要求或服务标准:符合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规范书要求。
1.3本项目不划分标段,中标数量1个,中标份额100%。
1.4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投标人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 企业组织:投标人应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法人下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参与投标的,应具备法人针对本项目或覆盖本项目的经营事项的有效授权。
2.2 控股管理要求:
(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包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3)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者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3 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应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承诺中标后向招标人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4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提供承诺书):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3)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4)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5)在最近三年内(自2021年3月1日起)被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重大工程安全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的;
(6)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7)在最近五年内(自2019年3月1日起)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8)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9)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黑龙江省】“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0)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全国/黑龙江省】“供应商黑名单”的。
2.5 业绩要求:投标人自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具备同类项目业绩,且累计金额不少于100万元(含)人民币。
注:
(1)业绩:统计以期间签订的合同对应的发票(发票时间自2021年1月1日至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金额为准,证明文件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及合同对应发票;合同关键页包括合同封面、合同内容、实施时间、合同金额、合同大签页;如果提供的是框架合同,需提供对应框架合同的有效订单,框架合同以订单对应发票金额为准,发票扫描件体现的发票内容、发票二维码、发票号、开票日期等应清晰可见,上述信息不全或材料模糊不清晰,评标委员会可能会作出不利于投标人的判定,以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定结果为准;
(2)如投标人为代理商需提供投标人业绩,制造商业绩无效;
(3)业绩证明材料若查实作假行为,则投标人将被列入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黑名单;
(4)发票查验网址: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
2.6 投标产品应是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正常贸易与往来的国家或地区的产品。
2.7 质量合格检测报告:投标产品应通过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具备中国计量认证CMA资质)的检测,并具备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项目必须包含:阻燃性能、防爆性能、热失控敏感性等安全性指标,检测报告的出具日期应为2021年1月1日(含)之后,检测结果须为合格。
2.8 本项目接受代理商投标,投标人须是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或代理商。
注:同一品牌货物的制造商和代理商不得同时参与投标:
(1)制造商进行投标的只需提供制造商承诺即可;
(2)代理商进行投标的需提供原厂商(制造商)针对本项目的唯一代理授权函。
2.9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
2.10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11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3月26日17时00分至2024年4月1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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