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8.7233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8.723300 万元(人民币)
采购需求:
详见磋商公告
合同履行期限:1年,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1.依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的规定,凡符合要求的小型、微型企业、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照以下比例给予相应的价格扣除:(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序号 |
情形 |
价格扣除比例 |
计算公式 |
1 |
非联合体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 |
10% |
评标价=磋商最终报价×(1-10%) |
2 |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 |
10%(不再享受本表序号3的价格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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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联合体一方为小型、微型企业且小型、微型企业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 |
对联合体总金额扣除4% |
评标价=磋商最终报价×(1-4%) |
注:(1)上述评标价仅用于计算价格评分,成交金额以实际报价为准。 (2)小型、微型企业是指供应商及其所投核心设备的制造商均为小型、微型企业。(如实填写后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表》) (3)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
2.价格扣除相关要求。
所称小型和微型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2)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否则不认定价格扣除。
(3)提供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后附,不可修改),未提供、未盖章的不予价格扣除。
(4)提供声明函不实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1.供应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2.供应商需具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测绘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能力;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4月01日 至 2024年04月07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售价:¥0.0 元(人民币)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2日 15点30分(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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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陈思颖
电话:010-68809287
手机:15801679990 (欢迎拨打手机/微信同号)
邮箱:csy@zbyt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