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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乐县公安局看守所医疗设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日期:2024-04-11 收藏项目

 

项目概况

南乐县公安局南乐县新看守所医疗设施设施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04月22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乐采购磋商-2024-4
2、项目名称:南乐县公安局南乐县新看守所医疗设施设施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1,830,620.00元
最高限价:1830620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 采购预留金额(元)
1 E4109005080D03301001001 南乐县公安局看守所医疗设备项目 1830620 1830620 1830620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5.1采购需求:南乐县公安局看守所医疗设备项目,详见“第二章 采购内容及要求”。
5.2质量要求:合格,满足行业标准及采购人需求
5.3供货期限:30日历天内安装并调试完成
5.4包段划分:本项目共1个包
6、合同履行期限:30日历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9、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是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2.1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精神,政府采购货物、服务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由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的6%—10%提高至10%—20%,响应人为小微企业的,则给予总报价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2.2监狱企业视同中小型企业,享受中小型企业同等政策待遇。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3没有提供中小企业、监狱企业有效证明材料的供应商将被视为不接受投标总价的扣除,用原投标总价参与评审;
2.4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及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国内注册的独立法人、提供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1年度以来任意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若公司成立时间不足的,按实际成立年限提供);
(3)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证明材料或书面承诺,格式自拟)
(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近半年以来任意1个月以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证明材料,依法免税或不缴纳社保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供应商自行作出承诺,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投标人在投标时,按照濮财购【2022】9 号文规定提供濮阳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书(格式见磋商文件格式),则无需再提交上述证明材料。
2、对列入"信用中国”网站 (www.creditchina.gov.cn )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响应人,将拒绝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响应文件中应附信用记录承诺(格式见附件)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不得分包,不得转包,(声明或承诺格式自拟)。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4年04月11日 至 2024年04月22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5至23:55(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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