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招标内容:本项目按项目招标。
1.2 采购内容:本项目主要为在莲池区南湖停车场院内建设汽车充电站并进行维护,采购内容包括10台320KW直流充电桩(一体式一机双枪)设备及安装调试、1台480KW 智能群充系统(分体式一拖八)安装调试、低压配套及相应的土建电缆等,同时包含项目6年维护费用。其中1台480KW 智能群充系统(分体式一拖八)仅需进行安装调试。
本项目含税预算363.59万元,不含税预算392.7万元(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
类别 |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不含税单价(元)(不含安全生产费) |
安全生产费(元) |
不含税单价(元)(含安全生产费) |
不含税总价(元) |
税率 |
含税总价(元) |
1 |
一、充电桩设备及辅材
|
320KW充电桩 |
一体式一机双枪 |
台 |
10 |
77000 |
0 |
77000 |
770000 |
13% |
870100 |
2 |
480KW总控箱主缆 |
YJLV22-0.6/1;4×150+1×70mm² |
元/米 |
300 |
76 |
0 |
76 |
22800 |
13% |
25764 |
|
3 |
320KW单桩线缆 |
YJLV22-0.6/1 4×300+1×150mm² |
元/米 |
1500 |
151 |
0 |
151 |
226500 |
13% |
255945 |
|
4 |
A3终端线缆 |
YJLV22-0.6/1;2×150+1×70mm² |
元/米 |
380 |
40 |
0 |
40 |
15200 |
13% |
17176 |
|
5 |
二、施工 |
终端基础 |
450*450*500 |
元/座 |
8 |
361.16 |
10.84 |
372 |
2976 |
9% |
3243.84 |
6 |
总控箱基础 |
1700*1220*950 |
元/座 |
1 |
1631.07 |
48.93 |
1680 |
1680 |
9% |
1831.2 |
|
7 |
单桩基础 |
1050*850*700 |
元/座 |
10 |
848.01 |
25.44 |
873.45 |
8734.5 |
9% |
9520.61 |
|
8 |
安装调试费用 |
项 |
1 |
3862.91 |
115.89 |
3978.8 |
3978.8 |
9% |
4336.89 |
||
9 |
三、维护费用
|
单枪60KW维护费 |
项 |
1 |
184000 |
0 |
184000 |
184000 |
6% |
195040 |
|
10 |
运营维护费 |
季度 |
24 |
100000 |
0 |
100000 |
2400000 |
6% |
2544000 |
||
合计 |
/ |
/ |
/ |
/ |
3635869.3 |
/ |
3926957.54 |
注:本项目预算中已包含标签费用。
1.3 合同类型:单项合同
1.4 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5个自然日内完工。
1.5 实施地点:保定市莲池区
1.6 承包方式:包工部分包料
质量标准要求:合格,达到国家、行业及中国铁塔技术规范、标准规定及设计的要求。
技术标准要求:详见技术规范书。
1.7 本项目不划分标段。
1.8 本项目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按折扣报价,以不含税单价(不含安全生产费)为基准,最高限报折扣为100%。投标报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的,其投标将否决。
2. 投标人资格要求
2.1.投标人基本资格要求
2.1.1投标人须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的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代理机构。
2.1.2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项目投标。
2.1.3投标人的股东为自然人,且完全一致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4投标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公司董事长、公司副董事长、公司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公司总会计师/公司财务总监)为同一人或存在交叉任职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标包投标或者未划分标包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2.1.5投标人须承诺为本项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1.6投标人须提供自2022年1月1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签订的至少一份同类(充电桩安装或充电场站建设或维护类)业绩。
注:
①须提供合同关键页和至少一张相应发票及该发票在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上的发票查验截图。单项合同须提供合同关键页扫描件,框架协议须提供框架协议关键页+订单(或结算单/结算凭证)扫描件。合同关键页(包括但不限于首页、金额页、合同内容页、大签页),如框架合同无金额页,提供整份合同即可。
订单须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否则视为无效:
a须加盖甲方公章或合同章或采购部门章或使用部门章;
b须提供相应的查验途径及查验方法(如查询账号、密码、查询网址等),查验属实后予以认可。
②时间:单项合同以合同签订时间或合同中实施时间起始日期为准,若两者不一致,以合同中实施时间起始日期为准;框架协议以该协议下订单(或结算单或结算凭证)签订时间为准。
2.1.7 投标人须至少具备以下任意一项资质:
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其下属行政机构核发的有效的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三级或以上资质;
③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五级或以上资质。
如投标人已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的规定换发或颁发的同等或以上资质证书,则按照相应政策调整文件认定企业资质。
2.1.8投标人须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颁发的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2.1.9投标人须满足以下人员要求:
(1)企业主要负责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A证)。
(2)本项目拟派项目经理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B证)。
(3)本项目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至少一人具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C证)。
(4)投标人的企业负责人或拟派项目经理或拟派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至少一人具备国家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或其他安全(不包括消防安全)专业)。
企业主要负责人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相应资质证书扫描件;项目经理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提供有效期内的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相应资质证书扫描件、2024年1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任意1个月的由社保机构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社保缴纳证明须明确识别招标人的直属/隶属用工关系),未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的视为不满足要求。
2.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除外;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0)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1)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2)在最近三年(2021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重大工程质量或者安全问题的(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3)在最近五年(2019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被判处单位行贿罪,且行贿行为与采购活动相关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4)在最近五年(2019年4月1日至投标截止日)内被判处合同诈骗罪的(以“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生效判决为准);
(15)被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以“信用中国”网站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准),已执行完毕或不再执行的除外;
(16)被中国铁塔列为全国/河北省/保定市“禁止交易企业名单”的;
(17)被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列为“施工服务类” “中国铁塔全国级/河北省级供应商黑名单”,且本项目在禁止参与范围内的。
2.3.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2.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 资格审查方法
本项目将进行资格后审,资格审查标准和内容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凡未通过资格后审的投标人,其投标将被否决。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4月30日17时00分至2024年5月8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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