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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日期:2024-04-16 收藏项目

某部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竞争性谈判公告

1.采购条件

某部就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进行竞争性谈判,现采用发布邀请公告的方式,邀请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报价。

项目名称:某部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4-VGBQ***

服务内容及预算:

项目通过招标确定1家中标人为招标人供应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服务期限两年。具体采购数量需根据实际发生数确定,按实结算。

采购内容

服务期

金额(万元)

中标家数

备注

某部食堂主副食品配送服务项目((第二次)

2年

47.6万元

1家

 

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条件: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个体工商户。

2.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成立一年以上的(国内市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个体工商户(成立一年以上的);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4.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5.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资金的良好记录;

6.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三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收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200万元以上罚款等重大违法记录。

7.未被列入政府采购失信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未在军队采购供应商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内,未被政府主管部门列入违法失信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生产场地为同一地址的,销售型企业之间股东有关联的,一律视为有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供应商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良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处罚。

(三)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报价。

注:具有实行了“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具有实行了“五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新证,视同为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符合基本资格条件的相关条款。

谈判文件发售时间、地点、方式及售价

(一)发售时间: 2024 年 4月 16 日至 4 月 22 日(08:00—11:30,14:30—16:30)(北京时间、节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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