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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防爆电动叉车等3项生产用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日期:2024-04-10 收藏项目
一、招标条件

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防爆电动叉车等3项生产用设备采购,招标人为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招标项目资金来自自有资金,出资比例为100%。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

2.1 项目名称:中国烟草总公司郑州烟草研究院防爆电动叉车等3项生产用设备采购

2.2 招标范围:防爆电动叉车2台、半电动推高车2台和工业打印机1台设备的供货、维修、验收、质保服务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所有服务内容。

2.3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及招标人要求,并验收合格。

2.4 交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

2.5 质量保证期:验收合格后1年。

2.6 交货地点:接到书面通知保质保量送货至指定地点。

2.7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分一个标段。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

3.2 投标人须是投标产品的制造商或授权代理商(供应商为代理商的必须取得制造厂商或者制造厂商授权总代理出具的关于本项目的授权书)。

3.3 投标人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过的2022年度以来任意一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成立年限不足或无财务审计报告的需提供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4 投标人提供2023年1月以来任意1个月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

3.5 信誉要求:

(1)投标人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投标资格被暂停或取消(企业须出具书面承诺,格式自拟,加盖单位公章);

(2)投标人应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自身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自2021年1月1日以来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或刑事裁定书中不存在行贿行为记录。存在行贿行为记录的投标人,不得参与本次招投标活动。【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首页-高级检索-选择刑事案由-贪污贿赂罪;查询时间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由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查询打印,投标人提供相关承诺书即可】;

(3)投标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经营异常名录”、“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未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代理机构于投标截止日当天在《信用中国》、《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及《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结果为准,信用记录截止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投标人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4)投标人提供近三年来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质量问题书面承诺;

(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加盖投标人公章查询网页截图,查询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日期之后);

(6)投标人、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授权委托人应未在烟草行业或招标人发布的行贿行为投标人名单禁入期限内。行贿人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其他企业均不得参与本次投标。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将对投标人信息进行核查,对行贿投标人及行贿人存在“换马甲”“换壳”行为参与本招标项目的,将拒绝其投标;

3.6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文件获取时间:2024年4月11日至2024年4月17日,每日00:00:00时至23:59:59时(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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